法警如此触犯刑法公安局不立案而检察院却又给予维持为什么


申诉人:任毅夫,男,44岁,汉族,沈阳军区农业新技术试验培训基地科级职员。
被申诉人:曹某,男,辽宁省新民市法院法警。
申  诉  事  项
1.依法追究曹某的刑事责任。2.依法赔偿我女儿的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损失费用。3.依法补偿任毅夫家为此诉讼付出的相关费用。
事  情  经  过
一.曹某致伤任毅夫女儿右髌骨骨折一事的全过程。
在沈阳军区农业新技术试验培训基地与辽宁省新民市法院人员相互勾结制造的枉法案件的违法执行过程的2006年8月26日,新民市法院执行人员在未给任毅夫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一帮人突然来到任毅夫家的鱼池进行捞鱼变卖。无奈渔场工人配合新民市法院人员进行了捞鱼、捡斤、装车,尔后,新民市法院执行人员及买鱼人车一行离开鱼池现场,来到基地办公楼前,因法院人员未给我家出具任何执行手续,我夫妇二人又不在家,我14岁的女儿就向新民法院人员索要相关执行法律手续,不然鱼车走了我家怎么知道拉走多少渔产?谁拉的?如何证明?新民市法院人员不但拒绝任毅夫女儿的要求,法警曹某反而将我女儿摔打在地,我女儿瘫倒在地不能站立,疼痛不已。事件发生后打110报警,经新民市兴隆堡派出所出警,并录取了在场看见人员证言证词,当时民警提示赶快拨120救护,后在好心人帮助下送医救治,经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医院诊断任毅夫女儿为右髌骨骨折,经公安医院几个月的治疗,现已能够行走上学,为此我女儿辍学一年,当时法院人员不搭理出警的派出所的民警,和执行申请人基地领导到基地招待所大吃大喝去了。
从2006年8月26日至2007年1月24日近5个月中,新民市公安局对此案久拖不立,并告知不是他们的活儿,告知我找法院,我找到新民市法院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都告知我无证据显示法警曹某打了我女儿,否则公安局为什么不立案,沈阳市公安局要求新民市公安局给出正式答复,未果。几个月中我多次要求新民市公安局委托司法鉴定,均不予。2006年11月9日,我无奈找到律师事务所,委托驻沈阳市公安医院的辽宁北方司法鉴定所,对我女儿伤害损伤程度鉴定,经过辽宁北方司法鉴定所鉴定,再经中国医科大学医院专家张景荣教授进一步鉴定,我女儿为右髌骨骨折,结论为轻伤。依其损伤特征为“闭合性损伤,为钝体外力作用所致”。鉴定后我又多次找到新民市公安局要求立案侦察。新民市公安局告知我这事不属于他们的工作范围,让我到新民市检察院,我去了新民市检察院其告知我法律未付予任何人打人的权利,曹某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属于治安范畴。我又回到新民市公安局及沈阳市公安局还是无答复。后经2007年1月中旬省、市两级人大会议信访,新民市公安局在近达5个月的2007年1月24日给我下达了一个不予立案通知书,2007年1月25日我到新民市公安局复议,新民市公安局法治科李科长告知我少走弯路到新民市检察院复议,当日我又到新民市检察院申请核查,新民市检察院2007年1月26日受理,2007年2月13日给我下达了一个新民市公安局不予立案理由成立的决定通知意见答复。我于是申请复议,2007年5月30日辽宁省沈阳市检察院作出:新民市公安局??号不立案决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其认为“彼此证据相互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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